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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動學潮、戀愛 禁用校規懲處!20140506 聯合晚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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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5-6 23:28:10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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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晚報╱記者王彩鸝╱台北報導】
[url=http://www.facebook.com/sharer.php?s=100&p[images][0]=http://uc.udn.com.tw/magimages/4/PROJ_ARTICLE/13_104/f_512290_2.jpg?sn=1399359696907&phttp://mag.udn.com/mag/edu/story ... p;ch=fb_share&p
「鼓動學潮」者勒令轉學、談戀愛記大過…,這些違反憲法和國際人權兩公約的學生懲處條款,今年8月1日起,都不得出現在中小學的校規裡。 去年6月桃園振聲高中學生在校內發行報紙,遭到校方以「鼓動學潮」勒令學生轉學;另外,新北市竹林中學也被爆料,有三對學長姊因為談戀愛被輔導轉學,引發輿論撻伐。教育部國教署邀學者專家討論後,新訂「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」,作為中小學重新審視校規的依據。 國教署校安組組長楊國隆指出,103學年度起,中小學校規中,不能有「勒令休退學」、「勒令轉學」等字眼,輔導轉學也要學生自願。另外,學生在校園有發言及集會遊行的權利,校規不能以鼓動學潮,或未經許可擅自舉辦活動,以及從事請願、集會、遊行等理由懲處學生,也不能因未經許可出版刊物或未經許可濫發傳單懲處學生。 楊國隆表示,學生在校園內仍享有憲法、國際人權兩公約保障的基本人權,學校對學生言論、集會、受教及學習等權利,應給予最大尊重及維護。 但如果學生行為違反校園安全、班級學習秩序或因其行為影響其他學生受教權益,為確保多數學生學習必要,學校可經過民主程序討論後,於學生獎懲規定中明列處罰要件。 楊國隆指出,校園不再享有「治外法權」,校規也不能違背憲法與法令,或有「定義不明確」的獎懲規定。修訂校規也不能由學校片面主觀制定,需邀集教師、家長和學生代表共同修訂,學生代表不能由校方指派,須經選舉的民主程序產生。 楊國隆表示,未來學校不能因「鼓動學潮」、「不尊敬國家、國旗、元首」、「男女交往」、「行為不檢」等籠統、不具體的事由處罰學生。但學生若危害校園學習環境秩序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,可經由校園民主程序明確規定處罰條件。


全文網址: 鼓動學潮、戀愛 禁用校規懲處! - 新聞追追追 - 文教要聞 - udn文教職考 http://mag.udn.com/mag/edu/storypage.jsp?f_ART_ID=512290#ixzz30wrChJM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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